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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械聚众斗殴 主观不知情者是否加重处罚

来源:刑事执行检察局 作者:mzyzjj 发表日期:2016-08-05 浏览量:3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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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械聚众斗殴 主观不知情者是否加重处罚

 

(《焦作广视传媒》2015年1211A9版)

高艳霞

 

刘某在帮助他人要账的过程中,与王某发生矛盾。一日,王某纠集乔某、李某等人聚集在某工厂内,刘某纠集卫某、马某等人随即到达该厂门口,在言语不和的情况下,双方人员便厮打成一片。经查,王某持有自制砍刀、乔某持有钢管、刘某持有砍刀参与,卫某、马某事先并不知刘某带有砍刀,也没有持刀参与。

一种观点认为:刘某、卫某、马某等人共同故意实施聚众斗殴犯罪,根据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卫某、马某二人应当为刘某的持械斗殴行为负责,卫某、马某具有持械聚众斗殴的加重处罚情节。另一种观点认为:刘某、卫某、马某作为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进行聚众斗殴,虽然刘某持砍刀参与,但卫某、马某没有持械参与,并且事先不知刘某持械,因此卫某、马某不具有持械聚众斗殴的加重处罚情节。

笔者观点:卫某、马某和刘某构成聚众斗殴罪,但不具有持械聚众斗殴的加重处罚情节。“持械”聚众斗殴是聚众殴斗的加重情节,对于没有持械的积极参加者卫某、马某的行为的认定既要依据共同犯罪理论又要结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案例中卫某、马某主观上对刘某准备的打架工具不知情,客观上其二人在斗殴的过程中也没有持械参与,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其二人不具有加重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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